Nothing of me is original. I am the combined effort of everybody I've ever known.
Chuck Palahniuk(鬥陣俱樂部作者), Invisible Monsters, 1999
Chuck Palahniuk(鬥陣俱樂部作者), Invisible Monsters, 1999
從很久以前,在台灣有很多人喜歡批評音樂抄襲,鼓吹原創。但我一直無法打從心底認同這個觀點,也不能說他們錯。就這樣困惑了好久,每次看到這類的批評,都會自動放空過去。
別誤會,我作的是相對原創的東西,最起碼有一卡車的人用原創兩個字來鼓勵我過,沒聽說有人說我是抄襲鬼。但事實上,一開始的我就是抄襲阿。從抄襲阿姆without me的節奏Groove開始,我那時候還不知道這是甚麼,一直到後來才瞭解,那只是單純的Disco節奏Pattern。如果以批評者的角度來說的話,阿姆的without me抄襲了Disco pattern,而成千上萬的Disco曲目全部都是抄襲。但我們不會這樣說,因為Groove line只是音樂的一部分。
以我的音樂來說,除了Groove line以外,還有饒舌、歌詞、音色、節奏點配置等,我那時候就是不會編Groove line,或是Groove line不是我應該聚焦的,我就拿便的來用。你今天開店賣漢堡,你會自己養牛來宰、種小麥嗎?不會,你會用你的方式,把你的漢堡組裝起來,就算你用的是早餐店的漢堡,也不能因為你抄襲早餐店的漢堡而有道德瑕疵。最多罵你用的東西糟,但如果你的調味料很棒,那又是另一回事了。
我想要強調的是,一個完整的音樂內容是很龐大的,音樂的組成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個人的事,但是到現在,在很多狀況下,音樂已經被壓縮到要一個人作完才能成事的空間。大家都以為有電腦軟體的輔助,只要一個人就夠了。但一個人也只有一個腦,他只能呈獻一兩個他擅長的特色。其他地方,靠loop或是抄襲我認為以個人來說都不為過。真要怪的話,那就要怪到流行文化與資本評量原則上了。但我怎麼能怪這種連自己好多時候都服從的趨勢呢?
對我來說就算只是改編歌詞或翻唱,也算是創作。你或許覺得這是垃圾。但Bob Dylan就是這樣混出來的,爵士樂團們也很少彈奏自己的曲子,但是卻從來沒有人覺得他們的演奏不是他們的''音樂'',柏林愛樂樂團或是鋼琴家們演奏卡 門或貝多芬都破一百年了,怎麼那些很有立場批評的高人們不說他們不是創作、沒有靈魂?
Hardcore一點說,就算只論音樂,從一開始,我們就是在偷。偷樂理,偷好音樂的組成,偷好聲音的調校。學人家用吉他、鋼琴、爵士鼓創造音樂,這些都是大家依樣畫葫蘆的證據。但不論從主流觀點與現實狀況來說,我最多只會說這是撿便宜來做。如果你能打從心底的不屑,你有你的靈魂。那依據你的成品,我可能會佩服你的富裕、羨慕你的傻氣,或是偷笑你打腫臉充胖子。別的不說,流行樂或搖滾樂或嘻哈樂的各自會有個hook的結構,我就從沒聽到有人抱怨這東西八股。
就算是某創作才子的旋律或是編曲跟國外某首歌一模一樣,我也一點也不會想怪任何人,因為我知道真正的原創需要花多大的心力與時間完成,而且還不一定能work。這個市場要的東西也從來不是那玩意兒。不過,我仍然認為獨立音樂人,有一點點除了你,沒有別人有的特質,會是件很重要的事。
P.S.很多人愛吹捧為創意之神的Steve Jobs說
“Good Artists Copy, Great Artists Steal”
真的有人以為iPod是他發明的嗎?
圖片 via Sorcyres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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